销售大包干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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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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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03:00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中国农村改革中,一项重要的创新被称为“大包干”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一号文件指出,这种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包干到户”,即农户自负盈亏,以“包交提留”的形式进行经营。这种直接而简明的分配方式深受群众欢迎,它打破了过去集体统一支配、经营和分配的“大锅饭”*,让农户成为了农业经济的自主主体。
销售领域中的“大包干”概念与之不同,是指对销售费用进行的总额包干。例如,差旅费、工资、资金、办公经费等在一定范围内按标准进行管理。包干原则包括:销售人员的薪酬、旅差费、办公经费,以及相关的会议费用和业务招待费。包干费用的计提需以销售回款额(含*)为依据,回款的清欠和以物抵债部分会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后,必须按照规定真实计提并发放费用,避免虚报。年终结算如有结余,应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对于个人所得税,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员工,其工资薪金所得需根据实际收入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的销售费用额后计算。如果发放额超过税前扣除限额,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扣除基数。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征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扣除。这里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只要符合企业实际经营和服务报酬的配比原则,即可在税前扣除。取消了对“计税工资”的上限*,只要符合合理性标准,都可以作为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