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非法集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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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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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8 19:53
关于非法集资的规定是非法集资的这种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对于这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该结合犯罪案情量刑的,刑法中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还有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
一、刑法中关于非法集资规定是什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主要有哪些?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夜成富翁”的神话。
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装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
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关于非法集资方面的文件是非常的详细的,因为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和破坏力与日俱增,新型的非法集资主要是通过某些软件平台在肆无忌惮的集资诈骗。很多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能通过这种方法赚的盆满钵满,还是利用了受害者一夜暴富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