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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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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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5 00:34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网友咨询:
股东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律师解答:
可以。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指在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由于某些法定原因而直接视为出资期限已经届满,要求股东立即在认缴且尚未实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认缴制实施后,股东具有缴付出资的期限利益,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方也应当尊重这一期限利益,通常不能因为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而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律师补充:
破产和解散作为公司“生命”的最后阶段,对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的保护意义减弱,允许出资加速不难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破产与解散属于天然的需要法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在公司已经无法继续存续的情况下,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顺位应优先于内部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