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可以主张预期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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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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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3 18:12
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过错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而不包括预期利益。
网友咨询:
合同无效的,可以主张预期利益吗?
公司律师事务所赵凯律师解答:
预期利益,指缔约时可以预见到的履行利益,又称可得利益或间接损失,是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合理预见的利益,但并不必须是必定发生的利益。
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过错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而不包括预期利益。因此提出的预期利益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公司律师事务所赵凯律师解析:
预期利益是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合理预见的利益,但并不必须是必定发生的利益。预期利益主要包括:
1、利润损失。
利润损失是预期利益损失中最典型、最常见、数量也最多的一种形式。利润是经营者通过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财产收益,它一般以货币计算和衡量。在我国,利润产生于生产和流通领域。
2、孳息损失。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违法行为对正常情况下能够产生孳息的财产造成损害时,同时也会导致孳息的损失。
3、为消除潜在的损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在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中,还应当包括受害人在未来过程中为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潜在危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赵凯律师简介
常年企业顾问和公司律师工作经验,在江西有一定的司法资源,擅长企业顾问,合同文书,合同纠纷,法律文书等领域,熟悉公司各种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