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管辖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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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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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3 07:59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如下: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