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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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22:49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各方在工伤保险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如果存在以下不当行为,将面临相应处罚:
经办机构如违反规定,如未按规定保存缴费和待遇记录,不正确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或接受财物,将被市劳动保障局纠正,相关人员可能面临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同样需承担刑事责任,并可能需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单位和个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退还骗取金额并罚款,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刑事追究。鉴定机构若提供虚假意见或诊断,或接受财物,将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对于未按规定参保或缴费的用人单位,将受到纠正和相应社保法规的处理,未参保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伤待遇由雇主负责支付。工伤人员与雇主间的待遇争议,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解决。
最后,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者,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又名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2004年1月5日上海市*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上海市*于2004年7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八章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