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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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7 23:58
正当程序,作为法治观念的核心组成部分,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是普通法的基础原则。法庭在处理争端时必须遵循“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强调两个关键点:一、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做裁判,二、法官需听取双方陈述。这一原则被美国学者戈尔丁进一步扩展,形成“实质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种理念。自然正义观念的持续存在推动了对现代法律程序“程序性正当性”的深入探讨,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研究成果。
19世纪早期,英国学者边沁开始关注法律程序的价值,早期学者主要关注结果的“分配正义”等,而对程序本身的合理性关注不足。随着边沁之后的研究,法律程序正义成为焦点,尤其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学者们提出了一系列程序正义理论,强调程序独立于结果的价值。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体现在对主体性的尊重,其价值形态包括对程序主持者、接受程序结果的主体以及法律行为本身的多方面要求。
对于程序主持者,其“正当”要求包括中立性、程序理性、排他性和可操作性。例如,中立性要求程序主持者公正无私,无利益关联;程序理性强调清晰的程序步骤和决定依据。接受程序结果的主体有平等参与、程序自治和程序人道性的要求,如信息获取的平等机会、自愿参与和隐私保护。程序法律行为的及时终结性是避免拖延和确保结果稳定的关键,公开、透明的程序规则则保障了公正和可预见性。
这些“正当性”价值形态具有普遍性,适用于不同程序规则的评估。例如,在不同国家,如西方的司法独立和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都体现了程序中立性原则。总的来说,现代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价值形态是法治社会的核心,确保了法律程序的公正、透明和公平。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00:06
正当程序,作为法治观念的核心组成部分,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是普通法的基础原则。法庭在处理争端时必须遵循“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强调两个关键点:一、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做裁判,二、法官需听取双方陈述。这一原则被美国学者戈尔丁进一步扩展,形成“实质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种理念。自然正义观念的持续存在推动了对现代法律程序“程序性正当性”的深入探讨,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研究成果。
19世纪早期,英国学者边沁开始关注法律程序的价值,早期学者主要关注结果的“分配正义”等,而对程序本身的合理性关注不足。随着边沁之后的研究,法律程序正义成为焦点,尤其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学者们提出了一系列程序正义理论,强调程序独立于结果的价值。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体现在对主体性的尊重,其价值形态包括对程序主持者、接受程序结果的主体以及法律行为本身的多方面要求。
对于程序主持者,其“正当”要求包括中立性、程序理性、排他性和可操作性。例如,中立性要求程序主持者公正无私,无利益关联;程序理性强调清晰的程序步骤和决定依据。接受程序结果的主体有平等参与、程序自治和程序人道性的要求,如信息获取的平等机会、自愿参与和隐私保护。程序法律行为的及时终结性是避免拖延和确保结果稳定的关键,公开、透明的程序规则则保障了公正和可预见性。
这些“正当性”价值形态具有普遍性,适用于不同程序规则的评估。例如,在不同国家,如西方的司法独立和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都体现了程序中立性原则。总的来说,现代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价值形态是法治社会的核心,确保了法律程序的公正、透明和公平。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