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和明显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是否属于有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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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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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2:10
属于。只要是支付对价的行为,都是有偿行为,但由于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一般的市场原则,往往是以侵害债权人等第三方利益为前提,因此这种行为一般是无效的。比如,儿子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房屋以极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父母,债权人知道后,有权请求*撤销该买卖行为。与这种行为相对应的是善意购买,善意购买人以合理的价格善意地购买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完成交付或者登记。善意购买行为是有效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