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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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21:57
合法行为与损害商誉行为的界限在于,合法行为如新闻机构正常采访后公开披露、消费者通过合法渠道反映问题,法律应予以保护和支持,而损害商誉行为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闻单位批评、评论质量,若内容基本属实,不构成侵权。国家部门进行质量抽查并曝光不合格产品与企业,虽短期内可能损害商誉,但有利于公众正确评价,维护消费者权益。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诋毁商誉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前者行为主体宽泛,可以是消费者,后者则限于市场竞争者。损害商业信誉罪旨在侵害商业信誉,动机多样,而诋毁商誉行为动机通常出于竞争。行为性质与法律后果也不同,前者构成犯罪需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后果,后者属于经济违法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违法。
针对个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商誉,若涉及经营者个人,则应认定为损害商誉,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若事实影响他人商誉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按照“从一重罪处理”原则处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象既可特指某企业、商品,也可泛指一类企业、商品。例如,企业宣称其他同类商品含铝、磷,诱发电脑痴呆、骨软化等,构成损害某一类商品声誉的案例。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 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公众对一经营者的商品性能、品质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商品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