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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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20:03
为提升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定了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旨在简化手续,规范申报管理。该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时效性较强的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危险品和不宜长期保存的鲜活货物,以及公路口岸的保税货物。
收发货人需经海关备案,通过提交《集中申报清单》和《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并提供不低于3个月的有效担保,方可办理集中申报。只有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报关企业才有权代理此类手续。备案需在货物所在地或加工贸易企业的主管海关进行。
集中申报备案的有效期由担保有效期决定,若需变更或延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备案海关申请。若担保情况变化或存在违规等情况,集中申报权限将被暂停。备案期满后,未申请延期的将终止,需重新备案办理报关手续。
收发货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集中申报清单》,海关会核对清单与备案数据的一致性。清单申报后,收发货人需在3日内办理交单验放手续,逾期需重新申报。清单申报后的一个月内,需归并数据并填制报关单,遵守特定时间*。
对于集中申报的货物,海关将根据清单申报日期实施的税率、汇率计税,并出具报关单证明。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为了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规范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制定的办法,共有22条,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