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可以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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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18:12
当夫妻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如果有孩子,那么*会将孩子判给其中一方,即拥有抚养权,那么相对的另外一方没有抚养权的则拥有探视权,在*判决的规定时间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可是有一些特殊情况的可能不会想让另一方探视孩子,那么离婚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网友咨询:
离婚后想看孩子,前夫不让看望该怎么办?
韦勇律师解答: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提起侵权之诉。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目但注意的是,*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韦勇律师补充: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人民*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