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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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23:20
第四十二条 燃气自供单位需遵守燃气工程建设和安全规定。若面向社会经营,需按第三章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条例中用语含义:燃气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燃气企业为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企业;燃气设施包括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涵盖计量表具、灶具、烘烤器具等。
第四十四条 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