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撤销规则的30个适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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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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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30 10:26
民法典合同撤销规则解析与适用要点
《民法典》中的合同撤销规则主要包括一般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一般撤销权由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本人享有,而债权人撤销权则由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债权人享有。以下,本文将详细解析《民法典》合同撤销规则的30个适用要点,旨在帮助理解与实践。
一、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合同在具备可撤销条件时,仅在享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提出并经*或仲裁机构准予撤销后,合同才失去效力。
二、行使撤销权须由享有请求权的当事人提出,*或仲裁机构不得主动撤销合同。
三、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误解须非因对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导致。
四、判断重大误解需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状况、行为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
五、对合同标的物的误解,仅在特定商业环境下视为正常风险时,不构成撤销条件。
六、仅当事人自愿接受不利条件的情况,不构成合同撤销的理由。
七、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应限定于合同订立时,重大误解情况则不限于此。
八、欺诈方实施欺诈后,未使受欺诈方陷入错误或错误非由欺诈所致,不构成欺诈。
九、被欺诈方未作出意思表示时,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
十、订约时无欺诈故意,而在实际履行中实施欺诈的,不构成可撤销合同。
十一、故意告知虚假事实,不论是否意图取得财产,均构成欺诈。
十二、沉默可能构成欺诈,但需确定一方有向另一方陈述事实*的义务。
十三、当事人订约时明知无履行能力,未准备履行的,构成欺诈。
十四、暴力迫使签字、盖章的合同,不认定为采用胁迫手段订立,而应视为合同无效。
十五、胁迫行为未达到相应程度或未使对方恐惧,不能以胁迫为由撤销合同。
十六、施加合法压力不构成胁迫。
十七、合同订立后,一方以胁迫手段要求履行,不影响合同效力。
十八、胁迫行为可来自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针对本人或代理人、关联人。
十九、胁迫手段违法,不论目的是否违法,均构成胁迫。
二十、受害人所处危难非由行为人造成,不构成乘人之危。
二十一、行为人不明知对方危难状态,即使提出苛刻条件,不构成乘人之危。
二十二、乘人之危导致的合同,不法行为人利益未超出法律允许限度,不宜撤销。
二十三、在多重买卖中,出卖人对买受人给付不能,可请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十四、合同同时具备可撤销与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十五、合同撤销权仅限于受损害的一方,非获利方。
二十六、仅凭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撤销合同,不得直接执行,须请求*或仲裁机构。
以上内容概括了民法典合同撤销规则的30个关键要点,旨在为理解与应用提供基础。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件和法律环境,全面分析与判断。文章引用内容仅用于参考与学习,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