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后能部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部分开普通发票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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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10:16
认证的技术开发合同,想免*的,是不可以开具*专用*的。如果开**需要缴税。下面说的比较清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税收*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适用免征*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优惠。
下列项目免征*: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另外,根据《关于明确*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81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他减免税货物开具*普通*时,免税货物应按照零税率开具*。追问开*专票那部分可以用进项税抵扣,开*普票那部分免税不可以吗?或者我认定前开了*专用*,认定后再开普票免税呢?
追答你的追述,我回答不了,你要咨询税务局相关人员给你解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10:17
为什么要专票和普票混着开呢?有什么好处?
*税率不是以普票或专票为依据计征的,是以企业经营类型和服务类别而定的,何必费这个劲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10:17
你好,我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请问您是怎么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