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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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22:04
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必须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条件。首先,它们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年金方案需经过集体协商和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经济能力是建立企业年金的重要基础。金融企业需实现税后盈利,集团控股类金融企业的净利润以合并报表为准。此外,风险管控能力需达标,包括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净资本负债率等指标,*性金融企业可参考财政部绩效评价标准调整。
财务承受能力也是关键因素,企业年金制度不能导致金融企业亏损,影响其长远发展。财务数据以最近审计的会计年度数据为准。
在考核评价方面,金融企业需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已改制企业按照公司治理程序,未改制的则参照相关规定。绩效评价需达到中级(CC)以上,评价结果以最近会计年度为准。
若金融企业在某些会计年度不符合建立条件,如连续亏损,企业年金方案可能需要修改,降低缴费标准或中止。在满足条件后,方案可以恢复。
最后,企业不得为建立年金制度之前的年度补缴,所有操作需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
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以财金〔2012〕159号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企业年金的建立条件、企业年金的方案实施、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附则5章29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金融企业年金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