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代持公司股权有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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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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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05:37
股权代持是指,股权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公司公开文件以及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名义股东)相分离,隐名股东通过与名义股东约定,由名义股东代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
网友咨询:
为他人代持公司股权有哪些风险?
律师解答:
1、实践中,如果股权代持的目的是规避法律*,那么实际出资人将面临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如规避公务员、外资身份、违反行业*等。“无效”是指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即实际出资人不能要求在股东名册显名。但实际出资事实是存在的,出资人可以要求代持方返还当时出资金额。
2、在代持关系中,代持人作为台前的名义股东,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对股权有一定操作空间。可能出现代持人违反代持协定,侵占实际出资人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名义出资人将承担瑕疵出资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没有如期实缴出资的,为了免除逾期出资的法律责任,名义股东将代为出资。名义股东可能参与公司管理和经营,在管理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经营,触犯刑法,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产生纠纷,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增加了公司的讼累,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律师补充:
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一般应当以当事人是否签订有明确的股权代持协议或者形成明确合意为基础,不能仅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转账凭证或者股权的出资情况认定股权代持关系。单方法律行为不能建立委托代持股份关系。
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因此,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