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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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21:46
在黑龙江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中,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规定详尽明确。首先,第六条指出,集体资产的归属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一所有权由通过选举产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管理职责。
第七条详细列举了集体资产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如耕地、森林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各类实物资产,如房屋、交通工具、农业设施等;在村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中的投资份额;国家无偿赠予的资产;村集体购买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现金、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及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等无形资产。这些资产的多样化体现了集体所有权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第八条强调,即使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进行承包、租赁、参股等形式的经营,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并不因此改变,这意味着集体仍然对这些资产具有权益保障。
在处理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方面,第九条规定,通常情况下,争议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乡(镇)*介入,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以确保权益得到公正裁决。
以上条款共同明确了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的所有权,为保障集体权益和规范资产运营提供了法律依据。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而制定,本条例的制定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