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国家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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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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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1 02:09
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家赔偿的情形包括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等其中情况,赔偿过程需要满足相关规定。
一、刑诉法国家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
1、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
7、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7种侵犯财产权情形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解释》还明确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审查范围。
据了解,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两种情形存在较大争议:第一是在没有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情况下,哪些情形可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审查范围;第二是法院作出生效有罪裁决后,对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刑事赔偿程序中是否有权对相应涉财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赔偿决定。
根据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将七种侵犯财产权的情形纳入刑事赔偿审查范围,保证了财产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并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如“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返还财产的”,即属第一种情形;又如“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或者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即属于第二种情形。
二、赔偿标准如何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 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计算
在确定赔偿标准方面,《解释》对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的借鉴,如医疗费赔偿标准、护理费赔偿标准、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赔偿标准、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标准、身体伤残赔偿标准、抚养费赔偿标准等。又如财产损害赔偿标准,借鉴《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对于扶养费赔偿标准,“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扶养年限减少一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
又如残疾赔偿金标准,“有扶养义务的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并参考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丧失的情况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刑事案件在赔偿的程序中是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当事人在获得国家赔偿之前应当充分掌握相关政策以及所需要准备的材料和证明。同时国家赔偿给受害人的损失是要按照损失时的市场价进行计算的,各个地方的价值和市场信息有所不同,还需自行详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