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村镇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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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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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9 14:58
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并强化村镇规划管理,包头市依据国务院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条例。
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编排与实施,均需遵循本条例的规定。这里的村镇涵盖嘎查村、集镇和建制镇,但不包括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嘎查村是指经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牧区居民聚居点,用于居住和开展各种生产活动。集镇则是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旗县区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具备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功能的非建制镇。而建制镇则是由国家按照行政体制设立的城镇。
在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注重科学性、前瞻性以及实用性,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占补平衡、配套建设、促进生产和便利生活的原则。
包头市人民政府的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管理则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各自的权限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和旗县区的相关部门也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与村镇规划相关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