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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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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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9 06:35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第八章详细规定了监督管理与投诉的相关内容。
首先,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法检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单位的监督;抽查建筑材料质量;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统计分析本地区工程质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规定,相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检测机构需在资质范围内开展业务,从业人员需接受业务培训并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四十八至五十一条则强调了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制度,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责任公示、未验收或不合格工程的处理、监督人员的检查权力和程序,以及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第五十二条规定,投诉受理制度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他们公开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但对某些特定情况,如保修期外、司法诉讼中或者不属于质量范畴的问题,将不予以受理。
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投诉的受理条件和费用承担问题,确保投诉过程公正公平。整个章节旨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