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21:4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10:34
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起诉,如果直接起诉的,应在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