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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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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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23:23
在执行法律程序中,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谨慎进行,其范围仅限于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和执行费用,避免明显超出实际需要的额度。
如果发现财产查封超出了实际需要,*应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自行决定,及时解除对超出部分的查封。对于不可分的财产,如整体查封不会损害其价值,可以不受此*。对于可分的财产,如动产,一般查封不应超过债务数额的20%。
在查封动产时,执行人员需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生产、生活需要,优先查封对执行影响最小的财产。在股权执行中,如果股权持有人提供其他财产以满足执行,应优先执行这些财产,否则再执行股权。
对于超额查封,被执行人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的查封。然而,如果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足以清偿债务,*有权保留这部分查封。这有助于防止滥用权力进行超标的查封。
总的来说,最高人民*的规定旨在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同时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财产查封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