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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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23:25
广东省的水文条例第七章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
首先,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如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或擅自中断监测,将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若因错误报告数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在汛期,漏报、迟报或隐瞒水文监测资料的行为同样会被严厉惩处。伪造水文监测资料,未能按照规定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以及未按规定整编、汇交水文资料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职责,将受到相应的处分和罚款。
针对不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配备必要设施的情况,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纠正,并对逾期不设立的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也将受到相应的处分,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
对于妨碍或阻挠水文监测工作的行为,*部门会勒令停止违法行为,若构成治安管理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若触犯刑法,将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侵占、毁坏或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行为,违法者将被要求停止并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可能面临最高五万元的罚款,严重者同样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追责。
《广东省水文条例》经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十一届*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法律责任、附则8章37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