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6:0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21:13
江苏省水文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水资源调查评价的相关内容,以确保水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首先,第二十条强调水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社会发展需求,遵循客观、科学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这包括收集整理和分析水资源基础资料,对水资源的数量、质量、利用现状及其影响进行深入评价,以及进行综合性的水资源评估。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水资源调查评价的组织架构。全省和跨设区的市的调查评价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组织,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而其他地区的调查评价工作则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需由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执行。
调查评价成果的审定也有明确的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及跨设区的市的成果审定,设区的市则对本地区的成果进行审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这项工作的单位必须符合法律、行*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取得相应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甲级资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批,乙级资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六十日申请延续。同时,第二十四条强调了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等违规行为,保护资质证书的权威性。
最后,第二十五条提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实施资质管理制度,对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业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