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11:40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4:38
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46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 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4:43
家庭有困难的,调查确定后组织减免学费,贫困补助,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反馈到相应的镇府部门!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4:35
重点支持,让他们为国家作点贡献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4: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4:40
重点照顾减兔相关费用,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