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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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7:42
为确保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的规范管理,本段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所指的代表机构,特指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代表处,其负责人称为首席代表,其他主要工作人员则称为代表。
第三条,设立代表机构需遵循严格程序,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必须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简称民航总局)审批,随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登记机关)完成登记手续,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擅自设立和开展航空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条强调,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约束,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在境内设立未经批准的代表机构或从事非授权业务活动。
第五条强调了法律遵循和公众利益保护,代表机构及其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他们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中国法律的充分保护。
最后,第六条指出,民航总局依据中国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在其权限范围内对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活动的合法合规。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二○○六年四月三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65 号公布,自2006年5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