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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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16:02
在刑事诉讼的舞台上,《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第三项为我们设定了一个重要的门槛:“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意味着,每一条指向犯罪的证据都必须达到让人心无旁骛的信任,否则,被告人便不能被定罪。这是对“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核心标准在主观层面的深度诠释,它从客观到主观,为刑事证明设定了双重标准。
合理怀疑,这个主观的衡量标准,要求司法人员在面对事实时,不仅要审视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更要拷问自己的内心。当现有证据无法让你确信指控事实的存在,哪怕是一丝疑虑,都可能意味着结论的不确定性。控诉方不仅要证明犯罪的可能性,还要达到道义上的确信和生活经验的说服力,让人信服、有充分理由、足以形成确信的判断。
怀疑,是对结论的不盲从,但不是无根据的质疑。它基于对证据的深入分析,质疑的合理性是至关重要的。有学者认为,合理怀疑是一种理性人的心理状态,是对犯罪事实的“道义良知和生活经验”上的难以确信。这种怀疑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建立在审慎比较和理性分析之上。
然而,由于每个人的经验、知识背景不同,对同一事实的判断可能存在差异。合理怀疑并非对所有证据的简单叠加,而是对全案证据的深度剖析。在证据综合分析中,即使初步证实了某个事实,司法人员仍可能产生其他可能的解释,这便是对已证事实的质疑,而非简单的合理怀疑。
在刑事诉讼的较量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既是目标,也是挑战。侦查和检察官致力于达到这一标准,而辩护律师则试图避免。然而,理想中的确凿证据只能无限接近真实,而无法完全复原。司法者的目标是让事实*达到一个道德上的确信程度,一个能说服人心、符合逻辑的确信,但并非绝对的确定。
合理怀疑的怀疑必须有依据,不能是主观的猜测,它需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怀疑的提出应基于对全案证据的仔细分析,而非无的放矢,这样才能与“幽灵抗辩”区分开来。辩护律师在综合证据时,应提出有依据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论点,以此动摇证据链,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
引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让审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得以释放,他们需要凭借诚实、良心和理智,形成对犯罪事实的内心确信。对于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如何精准把握这一主观价值考量,是每位法官必须面对的挑战。
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立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即认定的事实必须排除掉一切有根据、符合常理的怀疑,达到确信的程度。排除合理怀疑的方式包括直接证明不存在怀疑,或是证明事实达到充分的确信,形成唯一的结论。
尽管我们无法消除所有怀疑,但只要对每个怀疑点达到足以排除的程度即可。有些怀疑尽管可能存在,但可能性极小,不构成合理的怀疑。在实践中,如《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871号所示,即使关键证人证词存在矛盾,只要经过审查可以排除合理怀疑,不影响对基本事实的认定,犯罪定性依然成立。
在朱义全律师——这位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的刑事专家眼中,十七年的执业经历使他对刑事辩护有着深入的理解。他以专业和严谨,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应诉策略,以“专注、极致”诠释着刑事辩护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