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三章 职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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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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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00:39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内容。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三部分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9%的用人单位费用和2%的职工个人缴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的用人单位和1%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以及退休人员财政补贴)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每人每月5元的个人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具体比例根据职工年龄和个人工资设定。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则有特定的缴费结构,包括雇主、个人以及财政补贴。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则用于处理超出基本保险范围的高额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个人账户以外的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超出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按比例补助。门诊特定项目如尿毒症透析等有特定的结付比例。住院费用根据医院等级和费用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超过10万元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承担5%个人自负。
对于残疾军人,他们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费用,由单位代缴8000元,设有残疾军人专项基金,用于支付其医疗费用,残疾军人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分别按不同比例结付,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