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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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5:37
《民法典》保证了合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根据《民法典》中第五百一十九条有关多名合同担保人如何确定份额以及其追偿权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表示若其中一名保证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的责任时,有权就超出份额的部分向其他债权人追偿,并在不损害债权*益的情况下,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一、民法典保证合同保证人之间追偿权吗?
担保人之间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中一名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或者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追偿。所以连带责任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二、担保人是否有追偿权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是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同一合同有多名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其保证范围内的责任,同时担保人也有权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之间也享有相互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