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汶川地震捐款怎样抵扣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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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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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4 17:39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
1.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除*扩大抵扣范围*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