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国有资产监督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2:08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9:25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第五章着重于国有资产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其有效管理和合理流动。
首先,县级以上*负有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职责,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第二十七条)。
此外,审计机关依据法律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以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运营进行独立审计,进一步强化了监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身则需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如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确保产权清晰,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变动进行全面动态监管(第二十九条)。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及时纠正和法律追责。
对于企业管理者的责任追究和企业内部损失的处理,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强调对重大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导致的国有资产损失要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等需要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议和监督(第三十一条)。重大事件如投资损失和安全事故,无论是国有独资还是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都必须及时上报。
最后,*有义务通过公开国有资产状况和监管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的完善(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举报涉及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