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范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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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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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18:34
为了保障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的健康安全,本规范详细规定了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选择标准以及污染物的控制措施。建筑材料的放射性指标,如镭226、钍-232和钾-40,其内照射和外照射指数都设有严格限量,具体要求建筑材料空心率大于25%时的放射性指标应分别满足内照射IRa≤1.0和外照射Ir≤1.3。
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限量按照E1(≤0.12mg/m³)和E2类别进行控制,测定方法采用环境测试舱法、穿孔法或干燥器法。涂料方面,水性涂料的VOCs含量需≤200g/L,游离甲醛≤0.1g/kg;溶剂型涂料则需按比例测定VOCs和苯,具体限值见相关表3.3.2。
胶粘剂的VOCs和甲醛含量也有严格规定,水性胶粘剂的VOCs≤50g/L,游离甲醛≤1g/kg;溶剂型胶粘剂VOCs≤750g/L,苯≤5g/kg,聚氨酯胶粘剂的TDI限量为≤10g/kg。详细测定方法参考GB/T17657、GB 18582-2001的附录A、B、C。
在装修材料选择和施工过程中,必须调查土壤氡浓度,优先选择符合规定的A类无机非金属材料。装修材料需符合VOCs、苯等限量要求,禁止使用如107胶等有害物质。施工单位需严格检验材料,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进行样板间检测。
验收阶段,根据GB/T标准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如氡、甲醛、苯、氨和TVOC等,具体检测位置、通风条件和质量判定均有详细规定。检测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热解吸气相色谱法,以及详细的采样、分析和计算步骤。
此外,规范还涵盖了地质勘察、土壤氡测试、施工图设计、材料污染检测等各个环节,确保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达到健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