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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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9:18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第六章专门探讨了相关附则的规定。首先,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者”是指那些加工或制作产品,或者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其名称或个人姓名的组织和个人。这些组织和个人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承担法律责任。
紧接着,条例定义“销售者”为所有销售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包括通过总经销、总代理或代销等方式进行交易的主体。销售者不仅包括直接销售,还包括那些参与产品流通环节的商业实体。
“货值金额”在条例中指的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经营的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且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全部产品价值总和。计算方法是以违法产品标价为准,如果标价不存在,将参照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对于难以确定价值的商品,条例授权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专业的价格评估。
第七十五条明确了“区”的范围,包括光明、坪山等在内的管理区域。这意味着条例的规定适用于这些特定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管理。
最后,第七十六条规定,该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深圳经济特区的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那时起,所有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必须遵循条例中的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的合规性。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经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一届*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6日深圳市二届*常委会第32次会议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五届*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条例》分总则、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76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