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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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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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15:21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明确规定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条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环境造成损害,且未经许可的,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将勒令改正,严重者罚款五千元至十万元,甚至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破坏典型地震遗址的行为同样受到严厉处罚。
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要求抗震设防的,将面临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部门将要求改正并赔偿损失,相关责任人可能受到行政处分。
对于不按规定抗震设计和施工的行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将给予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要求改正,不改正者将对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
严重违法行为如散布地震谣言、阻碍防震减灾工作或违反紧急调用规定,将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违抗抗震救灾命令、虚报灾情或滥用职权等行为,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恶劣者可能触犯刑法。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诉讼,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