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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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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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15:22
宁夏回族自治区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有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监测、灾害预防、应急响应以及灾后救援和重建活动,均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操作。
防震减灾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强调预防在减灾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同时兼顾应对和救援措施的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将防震减灾纳入国家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确保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各级*对防震减灾工作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采取行动,共同推进防震减灾任务的执行。县级以上地震管理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的指导下,分工明确,协同合作,确保本地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所有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防震减灾活动。驻守部队、武装*和民兵需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职责,共同维护社会安全。
对于在防震减灾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个人或团体,各级*和相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和贡献。
最后,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技研究,推广先进科技成果,提升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