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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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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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3 06:08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防震减灾工作条例强调了各级*和相关部门在灾害预防中的职责。首先,第十六条规定,*及相关部门需建立完善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确保体系的健全有效。
第十七条中,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需根据震情和预测结果,与相关部门合作,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实施。任何修改都必须重新经过原批准机关的审批。
为了保障抗震救灾资源,第十八条规定,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需在预算和物资储备中为抗震救灾提供必要资金和物资。此外,自治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地震灾害保险,以增强风险分散能力。
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和专业人员培训是防灾减灾的关键。第十九条指出,各级*需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公民的防震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以及专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
在建设工程抗震方面,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必须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重大工程还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教育部门则负责在学校开展防震减灾教育和防震训练,确保学生具备基本的抗震知识。
对于已经建成但未采取抗震措施的建筑物,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特别是对重大工程、文物建筑以及地震重点区的房屋。
总的来说,宁夏回族自治区通过立法,从*、规划、资源分配和教育等多个层面,全面加强地震灾害预防工作,以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