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救灾与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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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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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15:22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地震救灾与恢复重建的相关内容。
自治区*承担抗震救灾的管理、指导和协调重任,当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和相关部门需依法迅速行动,抢救人员,安置灾民,确保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优先恢复对社会生活和生产至关重要的基础设施,如交通、通信、供水等,并采取紧急防护措施以防次生灾害。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也非常重要,以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
无论是地震灾区还是非灾区,各级*均有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社会力量,为灾区提供援助。地震救灾的资金和物资来源多元,包括国家救助、自筹、保险理赔等,资金使用需受到审计机关的严格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当地*统一部署,上级*给予支持和指导。根据震害程度和抗震设防标准,*会制定相应的重建规划,如需易地重建或改造,还需经过地震安全性评价,以确保规划区域的抗震性能。
重建工程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抗震设防要求和设计规范,实行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同时,自治区高度重视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将其纳入重建规划,以科研价值和历史意义为重要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