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如何办理未参保集体企业超令职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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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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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1 01:43
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存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统一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已经废业的企业,由退休人员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本人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①本人职工档案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注册证明;③企业所在地和个人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和个人未参保证明;④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经过审核、公示后,退休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结果,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
审批及发放: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退休人员,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退休,补办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同时,民政部门停发退休人员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