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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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20:23
为了确保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本条例就此做出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统称单位)及其员工(统称职工)。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则按照国家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有责任依法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并且失业保险基金和待遇在国家规定下不征税或收费。
第四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失业保险工作的整体管理与实施,而市、县(区)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处理失业保险事务。各级*部门和工会等组织需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推进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基金实行全市或省级统筹,具体由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需在其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
地方性规章条例。 是广东省为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条例共八章47条,自20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就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及失业保险基金、待遇、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争议处理等做了明确规定,是广东省开展失业保险工作的法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