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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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6 00:15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附则部分详细规定了医疗保障的特殊群体和额外措施。
首先,第五十六条规定,离休人员、老红军以及六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的医疗待遇,将按照国家的专门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公务员及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的医疗保障。除基本医疗保险外,他们还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这一补贴由同级财政预算承担。具体的实施办法由海南省*制定并公布相关*。
为了进一步完善保险体系,第五十八条规定鼓励企业为员工提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以在不超过工资总额4%的范围内,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这部分费用。如果福利费不足,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其纳入企业成本预算。
关于条例的执行细节和解释权,第五十九条指出,任何具体应用问题将由海南省*负责解释。此外,省*有权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以细化操作规定。
最后,条例的生效与废止情况在第六十条中明确,自2001年7月1日起,该条例开始实施。同时,1995年2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将被废止。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经2001年5月31日海南省二届*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60条,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6日海南省一届*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