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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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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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6 03:5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于2011年9月28日实施。此次修改旨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修改为,条例旨在根据相关法律和本省实际情况,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二条明确了各类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以及无军籍的部队所属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遵循收支平衡原则,实行全省统筹。
第五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税务机关等各部门在医疗保险管理中的职责,包括基金监管、缴费规定和审计监督等。
第七条至第十四项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等。
第十五项至第十六项涉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核查及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项涉及个人账户的使用、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及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
最后,条例对违反规定的处罚、争议解决机制和基金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和公布。
扩展资料《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经2001年5月31日海南省二届*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60条,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6日海南省一届*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