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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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04:08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第二章中详细规定了征缴规则。首先,第七条明确,有雇主的单位按照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6%至8%缴纳,具体比例由省*决定,个人则按2%的比例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至7%缴纳,费率同样由省府决定,可能根据基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指出,个人缴费基数根据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60%,低于的部分由雇主全部缴纳。工资超过300%的部分,个人不再缴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雇主和员工的费率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第九条强调了不允许重复参保,个人账户如有多个,仅保留一个,其余账户将被撤销。
第十二条对缴费申报和征缴进行了规范,雇主需按月申报并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未申报的将按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未登记的雇主,由社保机构直接核定。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有权核查相关资料,以确保合规。雇主需要提供真实信息,而缴纳的保险费将按月征收,雇主负责代扣个人部分。
第十六条规定了单位终止时的医保欠费处理,包括依法破产、撤销等情况下,需清偿欠款,并可能涉及财政补助或特定处理办法。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经2001年5月31日海南省二届*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60条,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6日海南省一届*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