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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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2 15:04
上海独生子女费申请最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原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可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一、上海独生子女补贴最新规定是什么
2017年上海独生子女费标准:每月30元
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5000元,若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可按规定在退休或到指定年龄时领取1万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分别给予不少于3000元或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办理流程】:上海独生子女费用申领流程
2017年上海独生子女费新规定
一、《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独生子女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五条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
(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七条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
二、《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关于独生子女费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1、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三、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规定
持有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办理退休手续时,对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可按规定在退休或到指定年龄时领取1万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分别给予不少于3000元或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劳动手册和“单身儿童证明书”从居民(村)委员会领取“单亲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 2.居民(村)委员会经调查复核后,申请人将申请表提交给永久居住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