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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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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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5 06:55
为保护我市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营造优质的居住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舟山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即在城市规划区内需重点保护的水域边界控制线,包括河道、水库、湖泊、湿地和水渠等。划定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和水利部门分别负责监督与管理。
划定城市蓝线需遵循原则:以城市规划确定的水域界限为准,控制范围涵盖保护水体所必需的区域,并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和排灌需求。划定结果需有明确地理坐标和界址地形图。
在划定前,市规划部门需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城市蓝线一旦确定,未经相关机关审批,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城市规划调整或因特定原因时,经专家论证并通过法定程序,方可进行变更或调整。
允许变更或调整城市蓝线的情况包括:城市规划调整导致用地布局变化、城市规划区范围扩展、基础设施穿越占用城市蓝线、防洪排灌工程需求以及专家论证同意的其他必要调整。
任何对城市蓝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申请,需由相关部门论证并经市政府审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建设违反保护要求的工程,排放污染物、破坏水体行为以及影响城市水系的其他活动。
市规划部门负责对蓝线区域及相关设施进行规划控制,建设部门则负责定期检查实施情况。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县(区)蓝线管理参照执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