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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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8:08
在互联网应用常态化下,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支付宝等四大常用通讯应用早已成为生活、工作不可或缺的工具。电子数据证据究竟如何审查?
网友咨询:
*怎么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
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李贺清律师解答:
审查真实性需要关注的因素,简要概括为:
(1)载体的真实性
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媒介、设备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不存在被伪造、变造、替换、破坏等情况。
(2)数据本身的真实性
是指在技术层面上,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原始数据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被修改、删除、增加等情况。
(3)内容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证据所记录的内容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例如,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过程订立买卖合同,诉讼中,原告将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供,用以证明双方已达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此时,首先应审查该手机是否为发送上述聊天内容的手机,此为载体的真实性。其次要审查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有无修改、删减等情况,此为数据本身的真实性。最后要审查该微信聊天记录所表示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为内容的真实性。
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李贺清律师解析: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李贺清律师简介
资深律师,执业二十多年,为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高质量辩护,帮受害人索赔,为婚姻等所有案件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用一封律师函为失去监护权的母亲重新得到监护权。多人赠送锦旗感激本律师。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