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是如何逐步收回关税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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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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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5 22:54
1. 1842年《南京条约》中的第10款开创了协定关税的先例,其中英商进出口货物的税率由双方公议决定。该条约为英国商人提供了优势,但并未强制要求中国获得所有国家的同意即可调整税率。
2. 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进一步巩固了这一机制,规定中国如要变更税例,需得到相关国家的“议允”。最惠国条款的引入,使得中国无法单方面决定税率,必须得到各国的同意。
3. 随着外国势力的增加,协定关税的税率开始倾斜,对侵略者更为有利。例如,1843年的《通商章程》中,棉纱和棉布的进口税率显著下降,而生丝和茶叶的出口税率也有所减少。
4. 1858年的《天津条约》和《通商章程》进一步降低了税率,尽管有侵略者提出的值百抽五的提议,但实际上许多货物的税率远高于5%。到了20世纪,由于货价上涨,实际征收的税率通常低于5%。
5. 《天津条约》不仅降低了关税,还将协定税则扩展到内地子口税,子口税率为进出口税率的一半。一旦缴纳,即可免除内地税,这为外商销售洋货和掠夺内地产品提供了便利。
6. 中国人民为争取关税自主权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在1919年、1921至1922年和1925年的国际会议上,中国均提出了这一要求,但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果。
7. 国民党政府在1928年后与各国签订的条约中规定了关税自主原则,但实际的行政权仍旧掌握在外国人手中。
8. 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的海关行政权和真正的关税自主权才最终回归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