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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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07:52
普通合伙人(GP)作为基金的主要运营者,需满足《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至少需与有限合伙人(LP)合作,GP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基金等,但需注意不能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减小风险,建议选择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主体,如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基金架构设计上,普通合伙人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后者在基金层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内部合伙人需注意风险分类。通过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的组合,可以有效规避风险并放大杠杆。有限合伙人(LP)作为资金提供方,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需满足净资产、金融资产或收入等条件。LP类型广泛,包括企业投资者、VC/PE投资机构、*机构、银行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引导基金、FOF、大学及基金会、主权财富基金、家族基金、公共养老金等。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运营的主体,通常为公司或合伙企业,与GP不同,其管理权限来源于双方合同约定,而非所有权关系。GP与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竞合关系,也可能分立,具体取决于基金设立时的实际情况与需求。GP可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角色,但基金管理人需满足基金业协会对资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