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中应该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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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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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8 02:42
一般单位与个人签订的用工合同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合同一般是指劳务外包的员工和劳务公司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延伸知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