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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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06:25
出行上路,一定要遵守交规、安全驾驶,但有时候交通事故还是会不期而至。如果感觉事故不大,我们可以选择“私了”,节约时间,快速解决。但有些情况,是必须报警,请交警来解决的。
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后,哪些情形必须报警?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孙平律师解答:
一、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1)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2)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 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孙平律师解析:
即便是可以选择“私了”的事故,也要注意保留尽量多的证据,例如事故对方的联系方式、证件照片,事故当时的全景,细节照片,对方的保险资料,双方签字认可的事故经过和责任划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等。
如果已经发现事故造成了人员受伤,或拿不准是否能够“私了”,稳妥起见,还是不要选择“私了”,以免造成无法认定责任,无法追讨损失的麻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孙平律师简介
孙平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民革苏州市社法委副主任,苏州科技大学基层委员会监督委员。
毕业于南京大学,取得法学和文学士双学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学习,曾任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06:28
出行上路,一定要遵守交规、安全驾驶,但有时候交通事故还是会不期而至。如果感觉事故不大,我们可以选择“私了”,节约时间,快速解决。但有些情况,是必须报警,请交警来解决的。
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后,哪些情形必须报警?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孙平律师解答:
一、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1)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2)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 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孙平律师解析:
即便是可以选择“私了”的事故,也要注意保留尽量多的证据,例如事故对方的联系方式、证件照片,事故当时的全景,细节照片,对方的保险资料,双方签字认可的事故经过和责任划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等。
如果已经发现事故造成了人员受伤,或拿不准是否能够“私了”,稳妥起见,还是不要选择“私了”,以免造成无法认定责任,无法追讨损失的麻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孙平律师简介
孙平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民革苏州市社法委副主任,苏州科技大学基层委员会监督委员。
毕业于南京大学,取得法学和文学士双学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学习,曾任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