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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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2:49
(一)安慰信的内容:
1.知道及允许筹措资金。在安慰信中,母公司一般都声明它知道并且批准了子公司的该笔借款。这种声明的目的在于,在道义上防止母公司日后以子公司任意行为并受贷款人纵容为理由而否认这笔贷款,从而企图开脱母公司的商务责任。这种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2.保证所有者权益。只要贷款尚未清偿,母公司可同意在借款人的股本中保持一定的比例或保持母公司的控股权不变。通常的所有权声明,只不过是给予贷款人的一个商务上的安慰,期望母公司不允许他的子公司破产。
3.表示支持。安慰信中的财务支持条款,往往表示一种意愿。例如表示愿望子公司将承担起财务上的责任:“这是我们的意愿”或“我们的子公司将承担责任是我们的政策”。表达这种现在意愿对今后的情况不会产生任何保证,因为意愿是可以改变。更强的措词是:努力促使子公司有足够的储备以应付其还款的责任。
安慰信中的财务支持条款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协助经营。母公司声明将“在它的权力范围内尽一切努力来保证按照谨慎的财务政策,保证子公司将正常经营”,或声明“一旦借款到期,母公司将行使持股权来保证子公司向债权人偿还债务”。(2)不剥夺资产。母公司声明“如果子公司最终无力履行偿债义务时,我们将不抽回公司的股本。”(3)提供资金。母公司同意“它将提供给子公司一切必要的手段来履行其经济责任“。
(二)安慰信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安慰信的内容及出具时之环境包括发出安慰信一方是否于参与谈判主合约期间曾拒绝作出保证。法学者将安慰信按照其法律效力不同划分为三类:第一类安慰信,其内容几乎等同于保函,具有与保函相同的实质性条款,因而它的法律效力几乎等同于保函,是安慰信中法律效力最强的一个种类;第二类安慰信几乎等同于一封介绍信,信中没有实质性的保证条款,只是声明知道贷款人准备给其子公司贷款,这种安慰信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拘束力,其唯一的作用是防止母公司日后否认它知道子公司借款的事实。因而其法律效力最弱;第三类安慰信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它的法律效力,也会由于其弹性过大而一般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只可能使母公司具有道义上的责任。因为这类安慰信会在商界和银行界流传,如果出具安慰信的母公司不守信用,则势必会影响其在商界和金融界的形象,为今后的商业交易和筹措资金造成障碍。